本报洛阳2月16日电记者邓红阳今日,备受关注的“智障人”吕天喜抢劫一案在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吕天喜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而原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被同时撤销。
法院再审查明,2008年8月22日下午4时许,原审被告人吕天喜在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网通公司门口人行道上,趁被害人宋清明(男,时年91岁)不备之机,从其上衣口袋内抢走55元现金,并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后逃离。事后,吕天喜被目击群众追上并抓获。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法庭另查明,原审根据法律规定表述的被告人自报姓名(田星)和出生地等身份情况有误。另经司法鉴定,吕天喜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吕天喜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吕天喜抢劫犯罪数额较小,并已当场退还被害人,未造成人身伤害结果,且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其犯罪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原审判决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原审被告人吕天喜的身份和刑事责任能力情况有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再审与原审相比,对被告人的判决结果发生了变化,针对社会各界关注的是否涉及国家赔偿问题。洛阳市政协委员、律师于娟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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