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陈某借给张某58.7万元,利息按照2%计算。结果,还款日期到了,张某却迟迟没有还款。为此,陈某把张某告上法院,并且申请冻结张某80多万元的银行存款。
令陈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张某宣称已先后分五次共还款给陈某61.5万元,并拿出五张“收条”作证,称陈某“恶意诉讼”。
昨日,海沧区法院认为这五张“收条”存在瑕疵,张某应偿还陈某借款本金和利息。
■本报记者 郭桂花
五张格式“收条”引发官司
为了证明已经归还陈某61.5万元,张某向法院提供了陈某收到张某还款后出具的五张“收条”,其标注日期从2009年7月至11月,共五次,金额分别是15万元、1万元、1.5万元、36万元、8万元。
张某称,这五张“收条”是其公司的格式“收条”,字迹是事先打印好的,除了陈某的签名之外,其余的金额、落款日期等书写内容都是张某自己书写,款项是现金支付。
陈某称,五张“收条”是张某伪造,他没有收到张某的这五笔款项。
陈某申请对张某所提供的五张“收条”中的三张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收条”上的签名是否为陈某所写,以及标注日期为2009年11月19日(金额为36万元)的“收条”上的还款内容打印字迹与收款人签名笔迹是否形成先后顺序。
司法鉴定认定收条属“二次打印”
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果表明,三张“收条”上的陈某签名确实是陈某所写,标注日期为2009年11月19日的“收条”,上边的还款内容打印字迹与收款人签名笔迹由于没有交叉重叠的现象,所以未能检出两者的先后形成顺序,但是“收条”的字迹极有可能存在二次打印。
后来,陈某又申请对五张“收条”进行司法鉴定。
今年11月份,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五张“收条”的版式不一致,其中标注日期为2009年7月13日的“收条”是二次打印形成,其余的四张“收条”倾向认为是二次打印形成。另外,如果要做笔迹形成时间先后的鉴定,需要毁损“收条”的样本。对于毁损鉴定,张某表示反对。
“收条”有瑕疵 借款关系应受保护
经审理,海沧区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五张“收条”,虽然经过司法鉴定其签名都是陈某本人的签名,但是,由于“收条”上的打印字体由张某提供,其余的金额、落款日期等书写内容都是张某本人书写,结合司法鉴定倾向认为“收条”是二次打印形成,所以这五张“收条”存在瑕疵。
由于张某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机构对那五张“收条”进行毁损鉴定,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对五张“收条”上签名字迹与其他手写字字迹时间先后事项进行鉴定,因此,张某所提供的五张“收条”不能作为认定为事实的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而张某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印证,以致交付款项的事实难以查明。最后,法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判定张某要偿还陈某的借款本金以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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