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中心 | 鉴定法规 | 法医临床 | 林业物证 | 法医病理

文痕鉴定 | 医疗过错 | 亲子鉴定 | 鉴定知识 | 鉴定文书 | 经典案例 | 在线咨询

栏目导航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46号武夷国际城10栋2楼
联 系 人:颜先生
电话:0591-87276368 15306020364
传真:0591-87276368
E-mail:1691620703@qq.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送消息
您现在的位置: 中闽司法鉴定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 正文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增多的原因分析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141    更新时间:2014/4/18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滥用司法鉴定申请权,随意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较多,造成诉讼周期延长,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笔者所在法院2011年至2013年三年司法鉴定案件分别为52件、61件、71件,2014年至今已有50件,司法鉴定案件数量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其中有的是完全不必要申请司法鉴定的,纯属故意影响诉讼进程,当事人为什么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笔者通过调查分析,发现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一是当事人为获取效力较高的证据。随着我国法治理念的深入,当事人加深了对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相关内容的理解,学会了如何依靠法律、依靠证据打官司,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形式的证据。因此,为了收集证明力较高的证据,当事人对能申请鉴定的事项都尽量申请鉴定。

  二是不满对方当事人的单方鉴定结论。诉讼前原告方通常已就自己的损失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了鉴定结论,进入诉讼后,其他当事人往往对其真实性、公正性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因为鉴定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如伤残鉴定的当事人身体有所恢复,对方当事人认为其已恢复了身体的相应功能,提出重新鉴定。因此也导致鉴定申请逐年增多。

  三是司法鉴定被赋予很强的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这让当事人觉得在诉讼中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最终由法院依法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为此在诉讼中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的逐年增多。

  四是故意拖延诉讼时间。部分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争取更多时间收集证据、等待调解有利时期,随意申请司法鉴定,这种情形占司法鉴定申请的12%。这也导致了整个司法鉴定申请数量的增加。这些当事人并不是申请鉴定不是真正目的,拖延时间才是目的,他们往往在案件进入鉴定程序后,不交鉴定费用、不接受通知、通知后无故不到庭、不主动配合和不积极提交鉴定材料,采取一种看似合法的消极手段恶意拖延诉讼时间,躲一时是一时,导致此类案件结案时间平均达十五个月。

  五是通过申请鉴定获取诉讼利益。诉讼的无故拖延考验双方耐力与毅力,部分当事人可能因经济基础或意志方面的原因,以至不得已降低对诉讼结果的期待值。 有的当事人为了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诉讼困难,从中取得诉讼优势,争取到和解的主动权,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让步,达到自己在诉讼中获利的目的,特意申请司法鉴定。这种原因占申请司法鉴定数量的30%,这也使得申请司法鉴定的数量逐年增多。 
信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条信息:

  • 下一条信息:
  • 2012-2023 版权所有 @ 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
    http://www.fzsfjd.com Email:1691620703@qq.com 闽ICP备09023914号-10
    联系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46号武夷国际城10栋2楼 联系人:颜先生 电话:0591-87276368 15306020364 传真:0591-87276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