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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防“诈病”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778    更新时间:2013/8/13

    南宋的宋慈“求真求实,力求还原真相”的精神,深刻地影响了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的王仕权。“客观公正,采信率100%是我和每一个同事的职业追求。”昨日,这个“80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记者说。

    2011年入冬,王敏(化名)遭遇了一场车祸,后因赔偿问题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同德司法鉴定所接受了法院委托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由于王敏伤势较重,王仕权和同事赶到王敏家中。王仕权和同事根据王敏的症状及体征,依据相关规定,最终鉴定其左侧肢体偏瘫及严重运动性失语,构成两个四级伤残;右下肢和颅骨损伤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王仕权说:“伤残等级的判定关系到赔偿问题,必须客观审慎,每一个细节都不能放过。”

    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主要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医疗纠纷鉴定等。他说:“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或治安行政处罚。”

    在司法鉴定中,司法鉴定人会遇到被鉴定人出于某种目的诈病(伤)或造作病(伤),比如伪装肢体瘫痪,甚至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遇到这些情况,我们会根据伤病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临床医学诊断方法,如采用视觉、CT、核磁共振等检查方法,同时以客观检查为主,探讨各种症状,对被检查者的陈述和症状进行审查,才能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王仕权解释说。

    何时对被鉴定对象进行伤情检验,才能做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王仕权说:“总的原则应该是在伤情稳定时,或者在治疗终结以后或者在因为损伤导致的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紊乱恢复稳定以后。”

    ·王加佳 王换 方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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