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黄某持欠条要求欠债者陈某及担保人连某还款,因陈某下落不明,连某又声称欠条上的签名非自己所写、指模也不是自己所捺,为借款担保一事子虚乌有,黄某便拿着欠条诉至法院要求还欠款。近日,沙县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笔迹鉴定,为连某讨回了公道。
债主黄某和欠债者陈某系朋友关系,担保人连某系欠债者陈某的母亲。2011年3月份,陈某以做生意资金不足,向黄某开口借钱人民币10万元,其声称自己是家中的独子,在城关有房产,叫他不用担心无钱偿还。黄某听后,便同意借款,同时提出要陈某的母亲连某作为担保人进行担保。陈某出具欠条当日,陈某带黄某到家中由母亲签名担保,到了陈某家门口前,陈某便以母亲不愿多见外人为由未让黄某进入家中,由其手持欠条到家中,叫连某签名。嗣后,陈某多次催要后仍未还款,且下落不明,黄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和连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后,连某应诉辩称其不认识债主黄某,也与其没有其他经济往来,否认其在欠条上签名、捺指模,因此不应承担欠款。因欠债者陈某下落不明,无法辩明签名由何人所写,为了辨明借条真伪,连某向法院申请对欠条的笔迹和指模进行司法鉴定。之后,沙县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结果证实,欠条上的签名和笔迹均不是连某所书写,所捺印的指模也不是其指模。
沙县法院经庭审后,当庭判决连某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判决黄某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4000元。
本案中,黄某因一时大意未见连某本人亲笔签名,轻信欠债者的承诺,致使借款无法及时追回,又花费了一笔数目不小的鉴定费用,真是得不偿失。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经济往来中,应认真核实签订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避免他人冒充签名而致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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