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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作证盗窃嫌疑人"零口供"仍被定罪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395    更新时间:2011/4/8
    30岁出头的龙从海因涉嫌盗窃被判刑,可他始终否认参与过2009年3月9日的盗窃活动,他的“同伙”也信誓旦旦称他的确清白。为此,龙从海上诉到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判处龙从海4年有期徒刑、罚金1万元的一审判决。

    龙从海等人经常出没于地铁一号线上海火车站站台处。他们中的一个人会假装在乘客面前遗失钱包,之后另一个人马上拾取钱包,并谎称要与乘客分钱,把他骗到下一个站点。此时,假装丢包的同伙赶来寻找钱包,以此为借口检查乘客行李,趁机偷取银行卡等,套问出密码后在ATM机上取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龙从海参与了2008年12月29日及2009年3月9日的盗窃活动,但龙从海到案后始终否认参与过2009年3月9日的盗窃,同案犯也表示龙从海没有参与。

    二审时,一审法院据以定案的地铁监控录像被移送到市二中院。该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将录像中人物与龙从海的照片进行比对,结果确认“检材人像与提供比对的龙从海样本人像在头形、五官轮廓、发际线形态等人像特征上存在符合”。但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同时指出:“受检材条件限制,无法进一步从人像细节特征上进行比对检验,故根据现有条件无法明确判断检材上需检人像是否是龙从海人像。”

    为准确查明事实,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并通知被窃乘客出庭作证。乘客在法庭上陈述了龙从海伙同他人在地铁站台内以捡拾钱包为诱饵盗窃财物的整个过程,并当庭指认龙从海就是作案人。

    根据乘客曾与龙从海近距离接触一个多小时的情况,二中院认为,当庭的陈述、指认可信度较高。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以及公安机关依据监控录像抓获龙从海的案发经过,再加上龙从海在一审庭审中承认过他曾于3月9日到过地铁一号线上海火车站站,二中院最终认定龙从海参与了2009年3月9日的盗窃活动,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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