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中心 | 鉴定法规 | 法医临床 | 林业物证 | 法医病理

文痕鉴定 | 医疗过错 | 亲子鉴定 | 鉴定知识 | 鉴定文书 | 经典案例 |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46号武夷国际城10栋2楼
联 系 人:颜先生
电话:0591-87276368 15306020364
传真:0591-87276368
E-mail:1691620703@qq.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送消息
您现在的位置: 中闽司法鉴定 >> 鉴定法规 >> 正文
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年施行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945    更新时间:2014/2/26

司法部规范法医临床鉴定

法制日报北京10月14日讯 记者周斌 司法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医临床执业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和减少重复鉴定,推动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公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目前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通知要求各地在标准施行前,分期分批对现有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全员培训,并认真组织考核,确保每一个法医临床鉴定人都能熟悉掌握标准的基本内容、规范要求和具体尺度,切实提高司法鉴定人正确适用标准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暂停执业资格,对于经多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要注销执业资格。

通知还要求严格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条件。自2014年1月1日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授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时,要对申请人掌握和适用标准的能力进行专项考评,对于不具备能力的,不得授予执业资格。

通知强调,要切实加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执业监督。各地要组织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运用开展鉴定文书评查、能力验证等多种方式,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正确适用标准,不断提高鉴定能力和水平。

据悉,司法部近期将举办两期标准师资专题培训班,统一对标准的理解和具体条款的把握尺度,确保标准顺利施行。此外,司法部正会同公安部组织专家编写标准释义。

信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条信息:

  • 下一条信息:
  • 2012-2023 版权所有 @ 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
    http://www.fzsfjd.com Email:1691620703@qq.com 闽ICP备09023914号-10
    联系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46号武夷国际城10栋2楼 联系人:颜先生 电话:0591-87276368 15306020364 传真:0591-87276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