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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否定鉴定书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932    更新时间:2013/8/13
明明是根据公民私人委托而开展的司法鉴定,可是鉴定人却在法庭上声称该鉴定是公安局委托进行的。面对如此一份有疑点的司法鉴定书,近日武鸣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明确否定其证明效力,不将其作为定案依据。

  钩机深夜坠落山谷起纷争

  今年4月12日晚,受钩机主人甘某的委托,在武鸣县城从事货运生意的个体老板周某及其司机周AA,驾驶一辆大货车到本县府城镇拖运一台钩机 (履带式挖掘机)。不料,次日凌晨2时,当行驶到一处下坡拐弯路段时,这辆车上装有钩机的大货车竟然驶出路外侧倒在地,以致车上的钩机坠下山谷中受到损坏。

  之后,为钩机受损赔偿问题,甘某与周某多次协商未果。5月12日,钩机主人甘某一纸民事起诉状,将大货车主人周某及司机周AA告到武鸣县人民法院。原告甘某要求法庭判决被告周某、周AA共同赔偿钩机修理费等损失10万余元。

  法庭委托鉴定未能进行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甘某的申请,经征求原、被告双方意见,法庭委托武鸣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为鉴定机构参与诉讼,由该中心指派两名价格估价师对钩机受损情况进行价格估价鉴定。

  不料,6月5日,到了法庭事先指定的鉴定时间,价格估价师却未到鉴定现场开展工作。被告周某向法庭提出异议称:“该钩机在今日之前,已经被其主人甘某修好了,现在我方及法庭对钩机具体损坏的零件及部位等情况均无法确认,因此已经失去了做估价鉴定的法律意义。”于是,法庭所委托的司法鉴定工作无法开展。

  司法鉴定人被传参加庭审

  几天后,令法庭及被告周某颇感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原告甘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武鸣县价格认证中心于6月9日盖章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这份鉴定书证实:经鉴定人员张某、苏某鉴定,该钩机于4月13日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坏,损失鉴定价格为71486元。

  被告周某对此鉴定结论有异议。他认为:法庭组织的司法鉴定时间是6月5日,鉴定人却未到现场,此外当日之前钩机早已修好了。如今鉴定机构凭啥认定该钩机受损的情况,并于6月9日为原告出具鉴定结论?于是,他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传唤鉴定人到法庭接受质询。

  7月28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面对法庭的质询,鉴定人价格估价师张某、苏某声称,其所作的鉴定是根据武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口头委托而进行的。但是,他们却未能出具交警大队的委托书,也未能向法庭提供出具这份鉴定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法庭判决否定鉴定结论书

  法庭审理后认为,鉴定机构未能向法庭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该鉴定结论书未有委托人武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签字确认,未按我国《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规定全面记载各项事项,并且在6月5日法庭组织的评估鉴定因被告异议而无法进行的情况下,未主持双方当事人就钩机损坏部位进行确认,而于6月9日作出估价结论,显属认证鉴定程序违法,因此法庭不予采信。

  最后,法庭综合全案其他证据,作出一审判决:由周AA赔偿甘某钩机修理费等损失67000多元,周某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

  单方委托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较低

  公民个人是否有权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就此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本案被告周某的诉讼代理人李志坚。他解释道:按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有权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司法鉴定。但是,如果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而取得的司法鉴定结论书作为已方证据而出现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对此结论书有异议并且要求在法庭的组织下再次做司法鉴定的话,法庭就会征求双方意见之后,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再次做鉴定。本案中,公正的鉴定程序应当是,在法庭的组织下,由原、被告双方对钩机的损坏部位、零件进行确认,然后才由鉴定机构就损失金额进行估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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