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为患者施行右股骨置换手术,导致患者骨水泥(注:骨水泥是一种用于骨科手术的医用材料,又名“骨粘固剂”,主要用于人工关节置换手术)外溢,且手术遗留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对于这一情况,医院解释称是可以预见但不能完全避免的情况;但是司法鉴定认为手术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手术不成功留后患
伍某因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于1997年4月在柳州某医院施行右股骨置换手术。2007年8月,伍某开始出现疼痛感,遂再次前往该医院施行更换手术。在施行手术前的风险告知书中,医院并未告知施行该手术有骨水泥渗漏的危险。同年11月,医院施行手术后,发现骨水泥外溢,且手术遗留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患者多次找医院交涉要求赔偿,但未果。
2009年5月,伍某到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是伍某右全髋关节置换手术后,假体下沉、松动,骨质酥松及局部骨缺损存在,现遗留在右髋关节,导致活动功能丧失15.6%,评定伍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患者索赔15万余元
伍某认为,医院的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使其骨水泥溢出形成骨痂,属手术失败。2009年9月,伍某将医院诉至柳州市城中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医疗、护理、住院伙食补助、伤残赔偿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5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立案后,依法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在施行手术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今年3月,该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医院在为伍某施行右髋关节翻修手术后,未注意到骨水泥渗漏,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过错的参与度为25%左右。
医院被判赔2.1万元
医院则辩称在对伍某诊疗过程中,行为正确,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伍某出现的状况是翻修手术常见的并发症,是属于可以预见但不能完全避免的情况,因此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为原告施行翻修手术后,未注意到骨水泥渗漏,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病历材料、X光照片、司法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在庭审中的辩称,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医院过错参与度为25%,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过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为1万元。
据此,城中区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原告伍某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1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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