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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难辨真伪笔迹鉴定断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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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409 更新时间:20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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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两个生意伙伴为一张38万余元的欠条翻脸,闹上法庭,各执一词。昨天,泰州中级人民法院参照当事人笔迹鉴定结论,审结此案。 朱畅与童宁都是兴化戴南镇人,两人均做不锈钢生意。去年,两人为一张欠条闹上法庭。朱畅诉称,童宁欠了他38.2375万元,至今未还,并向法庭提供一张2008年6月27日署名“童宁”的欠条。而童宁否认欠钱,称欠条上的签名是朱畅伪造的。 朱畅申请对该欠条进行笔迹鉴定,童宁拒绝提供笔迹。朱畅只好申请兴化法院到山东调取童宁申请进行工商登记时所留的签名作为检材。 2009年9月9日,兴化法院法官赶赴山东,调取童宁办理工商登记时的两份申请书笔迹,与欠条一起作为司法鉴定的检材。 鉴定结论认为:署期“2008.6月27号”(欠条)中的欠款人“童宁”签名字迹,与工商登记“样本”为同一人书写。对此,童宁认为,该鉴定书依据的检材不是他现在的笔迹,他不认可鉴定结论,同时他还提供了一张收条,称在2008年6月14日就已经偿还朱畅20万元。 朱畅称,收条是2007年6月14日写的,童宁将收条中的“2007年”改成“2008年”,企图赖账。 兴化法院对司法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判决童宁偿付朱畅38万余元。童宁不服,上诉到市中院。 中院审理发现,童宁提供的朱畅出具的20万元收条,时间有明显改动痕迹,且朱畅提供的流水账目,也能反映20万元的货款是2007年6月14日收到的。 昨天,市中院终审驳回童宁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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