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0年5月19日年过花甲的张某手持一张2580元借条要求起诉陈某偿还,并支付约定的2%利息;陈某应诉后要求对借条进行鉴定,第一次鉴定结论是与陈某书写笔迹相同,陈某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结论是与陈某书写不属同一笔迹,张某又对重新鉴定结论不服,要求再次鉴定,结论仍然是与陈某不属同一笔迹。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了借款经过,陈某陈述曾经与张某有过经济交往,且介绍过他人向张某借款的事实。对于借条双方分歧较大,张某主张有陈某借条和在场证人证明应偿还,陈某抗辩鉴定结论不是其书写的借条,借贷关系不成立应驳回。
本案争议焦点: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鉴定结论最终借条不属陈某书写,应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虽然经三次鉴定但结果不同,综合全案,陈某承认曾介绍他人向张某借款的事实,而借条暑名陈某,陈某又不能证明他人已经偿还张某的事实,可以认定该借贷关系成立,要求陈某偿还。
一、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形式。《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证据有七种,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民间借贷的证据有借款合同、借条或欠条、以及口头约定的借款协议等形式。但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借款合同、借条或欠条无需其它证据证明,而口头约定的借款协议则需要举证明。《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只有经过法庭质证认定的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借条或欠条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经过专业技术鉴定后作出的鉴定结论,法庭仍需要在庭审中质证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谁举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主张,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和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本案鉴定结论的效力认定。本案中的证据就是借条,既是书证,又是直接证据、原始证据;鉴定结论是经过专业技术鉴定得出证据,是证据形式的一种,只有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有异议需要鉴定时才有鉴定证据的出现;对鉴定结论证据因是经过专业技术作出的客观结论,一般只要法院经过庭审质证后无异议,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反驳的依法采信;本案中的借条因陈某有异议申请鉴定,第一次鉴定结论是其书写笔迹,陈某不服鉴定结论而申请重新鉴定;第二次结论与第一次相矛盾,结论为不是陈某书写笔迹,张某又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结论与第二次结论相同;但张某仍然不服,认为事实是不能用其他东西来改变的。本案中出现的三次鉴定结论相矛盾,如何采信鉴定结论,不能简单的以后两次鉴定结论相同就认定后两次鉴定结论而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应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综合认定。在庭审中陈某陈述了案件事实,曾经与张某有经济交往,且介绍过他人与张某当场借款的事实,但又不能证明他人当场出据借条和后来还款的事实;本案的借条又署名陈某而非他人。三次鉴定结论中只有第一次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相吻合,且与陈某陈述的借款经过相关联;同时,证人证言也证明了张某多次要求陈某还款的经过,因此不能简单就认定后两次鉴定结论一致而排除第一次鉴定结论。应综合全案及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应对与本案事实相吻合的第一次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后两次鉴定结论虽然是客观的,但与本案事实不符,因而不予以采信。因此本案的借条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
三、本案陈某应当偿还借款本息。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陈某应当偿还本金及约定的利息,并且还应当承担因申请鉴定给张某造成的支付的鉴定费用。法院据此判决陈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2850元及约定利息。判决后陈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作者单位: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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