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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司法鉴定协会出台防止重复鉴定、多头鉴定指导意见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785    更新时间:2021/7/18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重复鉴定、多头鉴定造成司法鉴定和诉讼资源的浪费,增加了鉴定当事人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公信力。近日,为进一步落实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福州市司法鉴定协会聚焦“重复鉴定、多头鉴定”顽瘴痼疾,在广泛收集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福州市司法鉴定协会关于防止重复鉴定、多头鉴定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从提升司法鉴定信息化监管水平、严格鉴定案件受理审查工作、提高首次鉴定意见科学性等六个关键环节为入手点,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举措防止“重复鉴定、多头鉴定”。

《意见》指出,司法鉴定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做好与全国统一司法鉴定数据库对接的准备工作。要通过全国统一数据库,做到鉴定受理、鉴定过程、鉴定意见审核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留痕、全流程监管,充分依托信息化系统加强监管,防止重复鉴定、多头鉴定。

《意见》明确,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对鉴定委托进行审查,向委托鉴定当事人告知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法律后果。对执法办案机关、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受理鉴定委托;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如其他鉴定机构已受理其鉴定委托或已出具鉴定意见,应当建议当事人待进入诉讼程序后,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并做好登记工作;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经办案机关同意并出具鉴定委托书的,应告知当事人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受理重新鉴定,并在重新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意见》要求,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民事纠纷委托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委托鉴定当事人,可以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委托司法鉴定,降低争议对立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质疑,提高办案机关或使用单位对鉴定意见的认可度。对于首次鉴定结论不满意并经争议双方协议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前应通过必要的共同委托手续,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同意进行重新鉴定的共同意愿。

《意见》指出,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专家进行咨询,提高首次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提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认可度。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意见》明确,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质疑或者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结合鉴定法规和技术规范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充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减少“重复鉴定、多头鉴定”问题的出现。

《意见》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 就鉴定意见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帮助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理解、适用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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