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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呼唤规范化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624    更新时间:2013/1/14

随着人才流动的日益频繁,因跳槽点燃的商业秘密“战火”频仍,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由于商业秘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办案人员很难仅凭自身知识就做出嫌疑人是否侵权的判断,往往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进行鉴定,因此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往往在诉讼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有时甚至具有一锤定音的功效。

毋庸讳言,目前商业秘密司法鉴定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复鉴定、鉴定结论“撞车”的现象,其科学性、权威性受到公众质疑。是什么原因导致司法鉴定结论“撞车”严重,有关部门如何看待司法鉴定的现状,如何树立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为此,本刊记者先后采访了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副主任杨林村、该中心司法鉴定部部长赵江琳和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王桂芳。

知识产权案件突增 催生众多鉴定机构

杨树林: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很难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属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范畴。据杨林村介绍,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逐步确立与完善,知识产权案件逐渐增多。1995年,为协助解决有关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国家科委成立了国家科委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即现在的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并指令其接受法院、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委托,承办涉及科技纠纷案件的鉴定和评估工作。此后,全国各地也陆续成立一些机构从事知识产权案件的鉴定工作。迄今为止,全国在最高法院和在司法行政机构登记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共有50余家,其中北京7家。虽然这些机构运营状况有较大差别,但承接商业秘密鉴定量日益增多应是不争的事实。

其实,一份司法鉴定报告的出炉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般随意,而是经过“千锤百炼”才出“深山”的。2007年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后,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制发司法鉴定报告;在庭审中,鉴定专家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而鉴定报告是否被采信、是否需要补充鉴定,是由法官说了算。

有多年知识产权鉴定经验的赵江琳告诉记者,为更好地落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大部分鉴定机构制定了内部制度,细化鉴定程序。如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规定:在受理民事案件司法鉴定委托时,鉴定材料必须是经过原被告双方质证过的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做出后,必须经过四道审查:一是专家;二是鉴定工作负责人;三是法律顾问;四是鉴定机构负责人。经审查无误,将意见书制成鉴定报告送交法院。

司法鉴定问题层出不穷

在商业秘密司法鉴定产生、发展的10余年间,全国人大、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鉴定机构的内部制度不断完善、鉴定水平逐步提高,有关部门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日益规范。但是,由于各个机构的鉴定经验积累不同、专家资源不同、管理制度不同,造成大量问题涌现,导致有的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结论缺乏中立性、权威性与公正性。

重复鉴定、多头鉴定、鉴定结论“撞车”严重

根据有关规定,刑事案件的公、检、法机关均有委托鉴定的权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也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是否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我国并无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往往也会委托鉴定。再加上在一些诉讼活动中,不少人把打官司上升为“打鉴定”,结果不可避免地出现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甚至“关系鉴定”、“人情鉴定”、“金钱鉴定”,导致事实真相遭到扭曲、社会资源严重浪费。

商业秘密鉴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要求

赵江琳:希望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制度

一是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改革开放后,社会机构逐渐参与司法鉴定业务,其中很多是以盈利为主的民营机构。由于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有的机构以工作量为标准收费,有的机构将收费与财产标的挂钩按比例收取。更有甚者,个别鉴定机构为了获取额外的高额报酬铤而走险,违背事实作出迎合委托人的鉴定结论。杨林村曾受到“给你500万,给出我要的鉴定”的诱惑,被他严词拒绝:“鉴定机构的执业行为不但要接受市司法局监管,还有双方当事人、鉴定专家的监督,这种事做不得。”杨林村坦言,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情况比较复杂,有的鉴定一天就可完成,有的鉴定可能要耗时半年,很难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目前,司法鉴定业协会正在进行调研,希望能制定相对合理的收费办法。

二是缺乏统一的鉴定程序和要求。记者翻阅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发现其规定更适合“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鉴定。杨林村同意记者的意见:“当前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显然不如三大类鉴定成熟和完善。对于如何保证司法鉴定的真实性、准确性,避免专家受到当事人的骚扰,我国尚无相关立法,仅靠各鉴定机构自己制定规章制度和要求来规范。”

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为了避免专家受到外界影响,特别规定:在确定专家名单后,鉴定机构要与专家签订保密协议,首先让专家保证其不属于法定应予回避的情形,其次要求专家对在鉴定中获悉的信息保密。但是商业秘密鉴定结论是专家们将技术与法律相结合做出判断的产物,有时不可避免地要反映专家的主观意见,由于缺乏统一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不同鉴定机构、不同专家就可能得出相反的鉴定结论。不少案件之所以反复鉴定,前后出现多种鉴定结论,如果排除违法鉴定的情形,缺少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应是主要原因之一。

“我们广泛参考国内外相关资料,尽量将制度设计得尽善尽美,但毕竟能力有限,唯恐挂一漏万。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出台这方面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行为。” 杨林村呼吁。

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 “两手都要硬”

法律的出台永远是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那么,出现上述问题都能归咎于法律的不健全吗?

程永顺: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过于原则

程永顺认为,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出现的问题,主要根源是立法层面没有将商业秘密的法律概念搞清楚。首先表现为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过于原则。其次,法律没有明确权利人的权利。一般来讲,员工持有企业商业秘密信息跳槽,只要不使用就不违法。但有的权利人认为,只要员工掌握、持有商业秘密,就构成侵权,就得上法院告他。最后,由于现在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时举证难度大,当事人往往愿意选择先走刑事程序。程永顺谈道,商业秘密案现在已经形成一个基本模式:先是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做商业秘密司法鉴定——90%都会被认定侵权,然后依据经营额进行定罪量刑,最终目的仍是要求民事赔偿。近些年大多数商业秘密案件都是这一套路,以刑代民,刑事保护过度。结果有关部门沦为地方保护、打压竞争对手的工具,陷入打击得越狠刑事案件反而越多的尴尬境地。治标先治本,解决了立法层面的问题,司法鉴定中出现的难题就会迎刃而解。

针对商业秘密司法鉴定问题层出不穷的现状,有专家呼吁取消司法鉴定制度,转而建立专家证人制度或专家陪审员制度。赵江琳并不认同这一观点,她强调: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时间还不长,大多数法官不具备理工科专业知识,一个由多位专家共同做出的、能够将技术与法律良好结合的鉴定结论可以帮助法官在短时间内弄懂技术问题。专家陪审员制度虽有其可取的一面,但是,学术问题常常存在争论,单个专家陪审员的观点有可能误导合议庭。另外,当前我国信用制度尚不完善,如果采取专家证人制度,则专家证人难免各为其主,可能导致法官判断的失误。赵江琳希望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制度,规范鉴定机构的工作。

作为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关,王桂芳告诉记者:我国对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的是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近年来,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鉴定业协会对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一刻也没有放松,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将鉴定机构、鉴定人和鉴定行为的监督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由此看来,目前出现的一些司法鉴定质量不高、鉴定结论公信力不强的情况,并非完全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而是由于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不强、鉴定操作行为不规范造成的。当然,对于日益社会化的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那些以盈利为目的的民营机构,仅仅依靠自律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现实的,相关部门也将依法加大管理力度,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和引导。 

来源:福建省国家保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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