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机在小区门口倒车时,不慎撞伤一名骑着电动车的孕妇。两个月后,孕妇患子痫再次住院,胎儿不幸死亡。日前,红桥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子痫病与交通事故所致伤情有无因果关系”成了争议焦点。因司法鉴定给出否定结论,原告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患子痫住院前损失部分获支持,全部由保险公司赔付。
2010年4月,青年刘某驾车在某小区门口倒车时,一名怀孕近4个月的妇女李某骑着电动自行车驮带他人正好驶来。刘某未能及时发现情况,其车尾部撞了电动车右侧,造成李某倒地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李某多次就医保胎。同年6月,李某再次住院诊断为子痫,期间胎儿死亡。后李某将刘某以及事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数万元。
被告刘某称,以保险公司意见为准。而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患子痫住院治疗与交通事故所致伤情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该部分赔偿。经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根据病历记载,原告患子痫病与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之间因果关系无法确认。2011年10月,鉴定人出庭表示:子痫是一种病,外伤不一定造成子痫,但患子痫的病人病发时一定有高血压。根据原告病历记载,原告在2010年4月因交通事故发生外伤,当时没有发生子痫,6月住院之前也没有发现高血压。外伤不会造成高血压,但因车祸精神高度紧张可能会造成高血压;而原告因子痫住院时外伤症状已消失,鉴定意见称“因果关系无法确认”的具体含义为“否认有因果关系”。后来,鉴定机构又向法院补充说明,称“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为原告患子痫病与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由于该因果关系确定具有较高专业性,法院需要借助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现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对鉴定结论予以反驳,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故支持原告自2010年4月至6月住院前发生的费用,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其他各项损失依法核算。因此,法院确认原告损失范围共计1.8万余元。综上,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赔偿1.8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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