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中心 | 鉴定法规 | 法医临床 | 林业物证 | 法医病理

文痕鉴定 | 医疗过错 | 亲子鉴定 | 鉴定知识 | 鉴定文书 | 经典案例 | 在线咨询

栏目导航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46号武夷国际城10栋2楼
联 系 人:颜先生
电话:0591-87276368 15306020364
传真:0591-87276368
E-mail:1691620703@qq.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送消息
您现在的位置: 中闽司法鉴定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 正文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量刑标准 重点打击电信犯罪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44    更新时间:2011/4/8

    依据司法解释规定,今后“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酌情从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为什么要这样?因为这类犯罪的受众非常多,危害性特别大,同时,这类诈骗往往是假冒公安执法机关、假冒电信、银行企业工作人员,有更大的欺骗性。” 

    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诈骗方法,通常以集团化、专业化方式作案,内容五花八门,“购车退税、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彩票中奖”等等——而且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对此情况,解释也做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还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信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条信息:

  • 下一条信息:
  • 2012-2023 版权所有 @ 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
    http://www.fzsfjd.com Email:1691620703@qq.com 闽ICP备09023914号-10
    联系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46号武夷国际城10栋2楼 联系人:颜先生 电话:0591-87276368 15306020364 传真:0591-87276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