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岛管理区王先生养殖的狐狸突然大面积死亡,损失巨大,王先生认为狐狸的死亡与所食用的饲料有关,于是一纸诉状将饲料生产企业告上法庭。日前,荣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济南某饲料有限公司赔偿王先生狐狸死亡经济损失、司法鉴定费等共计79490元。
2008年春季,王先生购买了济南某饲料企业生产的饲料喂养狐狸。从2008年5月起,狐狸出现大面积死亡,王先生怀疑与饲料有关。王先生将饲料委托威海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该饲料的实际营养成分与饲料包装上标签所注明的营养成分相差较大。随后,王先生又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其狐狸死亡的情况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狐狸死亡的经济损失约65100元,母银狐流产造成的经济损失约105000元,生长不良的小蓝狐、小银狐造成的经济损失约12300元。
王先生随即将济南这家饲料生产企业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济南某饲料有限公司对死亡银狐狸、蓝狐狸等的成皮价格不予认可,且对狐狸死亡的原因、数量提出质疑,因此口头申请对死亡狐狸的只数、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但是,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也没按规定预交鉴定费。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济南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狐狸饲料,经鉴定机构和荣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产品质量与饲料包装上所标明的标准相差较大。该公司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狐狸死亡原因的情况下,王先生使用该饲料喂养狐狸造成狐狸死亡,该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过,王先生所作的狐狸死亡情况的鉴定,对狐狸死亡数量未能提供具体的只数,部分事实是通过委托人的自述而形成的,因此,该鉴定的内容不科学、不客观,法院不予完全采信。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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