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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检验锁定被告人真实年龄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3193    更新时间:2011/4/8
    一起普通的强奸案,起诉到法院后却突生变故:被告人父亲举证证明被告人案发时年龄不满14周岁。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运用电子证据检验鉴定技术,锁定了被告人的真实年龄。

  被告人杨某于去年10月强奸了一名8岁女孩。依据杨某的户籍登记和杨某本人供述,杨某出生于1993年11月,案发时年满14周岁,依据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今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海淀区法院。杨某的父亲向法院提出,杨某的户籍登记有误,实际出生日期为1994年11月。他向法院提交了村委会证明、邻居证言,以及杨某出生时缴纳计划外生育罚款的收据等证据材料。

  为了查清杨某的真实年龄,海淀区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多次前往杨某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邑县赵桥镇调查取证,发现有关书面证据,要么存在残缺,要么显示有涂改的痕迹。调查中发现,武邑县计生委和赵桥镇计生办均已使用计算机登记管理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办案人员于是将取证思路转到电子证据检验鉴定上,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协助调查。

  今年6月,高检院司法鉴定中心派员与海淀区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一起,来到河北省武邑县赵桥镇,调取了该镇计生办相关电子数据。

  “我们在调取电子数据时,运用了先进的克隆技术以及解密技术,并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参与调查取证的高检院司鉴中心工作人员赵宪伟告诉记者,技术人员对硬盘上删除的数据进行恢复,并运用解码技术对系统解密,分析对照所得数据,发现了杨某的出生日期于2008年11月被人为变更为1994年11月这一重要证据。

  今年8月,海淀区法院对此案再次开庭审理,电子证据检验鉴定结论作为重要的定案依据被采纳,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认定杨某在犯罪时已年满14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杨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高检院司法鉴定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中心开发的“电子证据检验方法”今年4月通过专家评审以来,高检院司鉴中心已经办理了20多件有关电子证据检验鉴定的案件。由于当前许多犯罪呈现出高科技、智能化特点,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在查办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心把此项鉴定作为“重中之重”进行建设。一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今后还会在设备购置、人才引进方面继续加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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