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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人员不能私自受理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383    更新时间:2011/4/8
    合肥市精神病院,又名安徽省精神卫生防治中心,该院司法鉴定科主任、安徽医科大学兼职教授张晓莉介绍说,在上个世纪50年代合肥市精神病院建院不久,就开展了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工作。“以前每年只能做十几例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现在,有的时候一天都要做两三例。”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杀人的案件发生后,自称患有精神病的疑犯增多,纷纷提出鉴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

  这个规定中称:“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也就是说,很多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一旦“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就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立马回家。

  “在我们现在每年三四百例的鉴定中,由公检法办案机关提出鉴定的,大约10%不到,90%以上是由被鉴定人的亲属、监护人、律师提出来的。”张主任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意识的逐步增强,要求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越来越多。

  据介绍,一般的程序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向公检法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由办案机关决定同意,由办案机关委托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精神异常,或者作案动机不明、作案手段奇特、行为具有不可理解性、难以预料性和突然性等表现,也可以直接委托鉴定。

  “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的,我们是不能受理的,不能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张晓莉说。

  部分精神病人要负刑责

  张晓莉告诉记者,经过统计分析,他们发现,在所有的被鉴定人中,大约1/3的被鉴定人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1/3的被鉴定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还有1/3,则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中有极个别是装病的。

  “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作案后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张晓莉主任说,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既是司法精神医学问题,又是法学问题。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样的,即使是精神病患者,在某些情况下从事民事活动,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情形有: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病症状已经消失;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鉴定人员随机抽出组成

  “每次鉴定,必须要有3个以上具有司法、卫生两个部门批准的执业司法鉴定人资质的人员参加。同时,这些人员还是从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的。”张晓莉主任说,这些人员必须素质好、业务精、原则性强,人员的筛选是经过层层考察的,非常严格。“技术好,不是最重要的。”

  在鉴定前,经常是刑事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都来说情。被鉴定人家属当然希望鉴定成精神病患者,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受害人家属当然希望不要鉴定成精神病患者,立马拉出去枪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绝不能出现任何偏差,必须严格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否则,我们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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