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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新鉴定”的选择规定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2952    更新时间:2012/12/18
对不同鉴定意见如何选择适用,有的学者总结认为,实践中采取的对策通常有:对于相互对立、矛盾的鉴定意见司法人员不应轻易作出孰是孰非的判断,而应另行委托鉴定人就同一专门同题进行再次鉴定,这是实践中运用较多的方法。这种常用方法是对于相互矛盾的多个鉴定意见,重新指派或聘请鉴定人或鉴定机构,重新实施鉴定,用重新鉴定得出的意见来判断原来鉴定意见的孰是孰非。其目的是通过重新鉴定得出的意见来排除与之相反的初次鉴定、补充鉴定意见或·不同鉴定意见的效力,通过重新鉴定的渠道解决不同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问题。其实质是将不同鉴定意见的选择适用权通过“暗渡陈仓”的方式转交给了行使重新鉴定的鉴定人或鉴定部门,也等于把部分案件事实的认定权让渡给重新鉴定人。

  这种重新鉴定的方法对于帮助法官全面认识各种鉴定意见的具体情况,判断孰是孰作无疑是有帮助的。······当再次鉴定得出的意见与先前某个意见相同时,公安司法人员应注意不宜仅凭多数意见进行认定,否则就是将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任务转让给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完成,非批判地对待重新获得的鉴定意见同样是危险的。

  采用重新鉴定选择不同鉴定意见的规则,实质上没有解决鉴定意见的争议问题,也没有提供解决争议鉴定意见的规则。

  对于原鉴定意见的不同也可以通过采用“反馈”驳诘的审核方法来解决。这种方法针对初次鉴定与重新鉴定有出入的情况进行审查,既是有效的,也是诉讼经济和效率原则的要求。对于初次鉴定有疑问、法官可以委托新的鉴定人针对初次鉴定提出新的鉴定意见、而为了了解争执点、法官可以不必再次委托鉴定,而是将重新作也的鉴定意见交由最初的鉴定人,听取该鉴定人驳诘、审核、评判的童见、重新作出鉴定的鉴定人在接受了反演的信息后也可针对争执点提出意见、这种反攮形式的评判方法的运用、对于司法人员了解争执点方面的情况是有效的,也有利于司法人员最终作出评价。意大利民事诉讼中曾盛行过一种委托鉴定及评价鉴定意见的做法。具体做法是先由当事人之一方选定一鉴定人。提出其对于该案事实的意见,然后由对方再选任一鉴定人,驳诘第一鉴定人的意见,再由法院另外任命一名鉴定人,审查以上两个鉴定人的意见。最后的意见是由三个鉴定人讨沦后以票数多少确定。这种方法在某些程序上存在一些问题,作为解决不同鉴定意见的选择适用程序规则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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