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文书是鉴定委托、鉴定过程和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是人将鉴定所依据的资料、检材、样品、鉴定的方法步骤、得出的数据、图像以及判断的依据等, 用文字和图片的形式表述出来的一种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的司法文书。鉴定文书的内容是否完整充实,依据的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推理是否符合逻辑,论证是否充分有 力,是评断鉴定结论证据价值的重要依据。因而,鉴定文书的标准化是司法鉴定标准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部分省地方立法也对鉴定文书进行了规范。如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规定:(1)司法鉴定能够做出明确结论的,鉴定文书应写明鉴定结论;因鉴定条件不足或其他原因无法做出明确结论的,鉴定文书可出具 鉴定意见。(2)鉴定文书正文应当表明鉴定受理日期、鉴定委托机关和委托人、案件名称、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鉴定人、复核鉴定 人、附件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3)鉴定人、复核人在鉴定文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有技术职称的注明技术职称,同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2001年8月,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通则(试行)》从第37至42条对司法鉴定文书作了规定:(1)司法鉴定文书是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书面表达 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图表和照片等)。(2)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文书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等。(3)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委托、鉴定要求、送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检验)结论或审查(咨询)意见事由、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 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4)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 文书上签名。司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5)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 档。(6)司法鉴定文书不得用文言文、方言和土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载有案件定性和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并规定了重新制作司法鉴定文书、司法 鉴定文书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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