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我们 |
|
联系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46号武夷国际城10栋2楼 联 系 人:颜先生 电话:0591-87276368 15306020364 传真:0591-87276368 E-mail:1691620703@qq.com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中闽司法鉴定 >> 鉴定法规 >> 正文 |
司法鉴定业务条件 |
|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730 更新时间:2012/12/18 |
|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
|
|
信息录入:fjsfjd 责任编辑:fjsfjd |
|
上一条信息: 被保险人做伤残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下一条信息: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