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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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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662 更新时间:20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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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6]服16号 厦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鉴定分析等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请示》(厦价服〔2006〕1号)、《关于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厦价服〔200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 十五 条:"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第十八条:"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我省以往制定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已于2005年10月1日自行废止。鉴于目前国家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尚未制定新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致使我省一些司法鉴定机构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的实际情况 ,我局将联系省司法厅就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衔接问题分别向国家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请示后予以明确。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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