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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服用流产药后肾功能衰竭告药店索赔600万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234    更新时间:2011/4/8
    开药,最终导致其身患肾衰竭,于是将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横岗一分店和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院。

  被告:我们未出售流产药物

  案件一审时,两被告否认出售过米非司酮和米索前列醇给杨小姐。两被告称,杨小姐称在被告处购买了流产药,但未提交任何发票或小票,事实上被告从未出售过上述药物给杨小姐,药监部门在被告处也没查出被告有出售米非司酮和米索前列醇的违法行为。同时,杨小姐提交的证据存在自相矛盾和不能印证的情况。原告陈述其在2008年11月23日在被告处买药吃后大出血,但却在半个月之后的12月8日才来药店询问原因,不合常理。原告陈述其于12月11日去龙岗中心医院就诊,但其提供的入院记录却显示其住院时间为12月28日。原告的入院记录还记载有原告曾进行药物流产和清宫术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原告却只字未提。

  同时,两被告还认为,杨小姐作为重要证据提交的录音资料,是其精心策划,在被告忙于工作时诱导被告作出的一份不完整的录音资料,并非合法有效的证据,整个录音资料也未能确认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过涉案药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一审:药店酌情担责三成

  今年7月,龙岗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两个:第一、原告是否从被告处购得米非司酮和米索前列醇?第二、若原告确实从被告处购得上述药品,根据有关司法鉴定意见,与原告的肾衰竭之间确实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联系是否紧密,被告据此应承担多少份额的责任?

  关于第一个焦点,该院认为,原告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在被告处购买了米非司酮和米索前列醇,但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确实向原告出售过流产用药,而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笔录也证明被告确实存有米非司酮,两者结合已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原告的主张。被告大川药业横岗一分店的负责人虽否认向原告出售流产药物的事实,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关于第二个焦点,米非司酮和米索前列醇是终止妊娠药物,被告没有销售资格,仍将其出售给原告,属非法行医。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药物流产与原告所患肾衰竭之间确实存有一定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承担因此产生的部分赔偿责任。

  至于被告担责的份额,法院考虑到原告曾从事车间工作多年,有丙酮、天那水等化学物质接触,而且原告之前有过一次生育史,也曾多次堕胎,其本身应清楚流产药物风险,仍向被告购买上述药物,其自身对损害结果也有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横岗一分店赔偿原告16万余元,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审:针锋相对各执一词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日前对案件进行了二审。

  杨小姐一方的上诉请求略有调整,但索赔总额仍有600余万,理由在于肾衰竭需要不间断的后续治疗,其费用开支巨大。他们认为,杨小姐的病情是因被告非法行医所导致,一审判决被告药店一方仅赔偿损失的30%,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药店一方仍坚持一审的观点,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药店曾出售过流产药物给杨小姐,药监部门事后检查时也只是查到药店有避孕药,而不是流产药物,同时对相关录音证据仍不予认可,认为这是杨小姐一方在一审开庭后制作的。药店方的代理律师同时表示,杨小姐从事的工作曾大量接触天那水等化学物质,与其病情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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