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小二小蒋在准备早点期间,因豆浆桶倾翻,热豆浆将小蒋的四肢及臂部烫伤,构成9级伤残。然而,店主秦先生在支付了医疗费等损失后不再赔偿而被诉至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小蒋获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律师代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2.1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闵行区一家小乐惠饭店因人手不够,于去年3月雇佣18岁的安徽青年小蒋,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店主秦先生答应包吃包住,每月工资1000元。去年11月1日凌晨,小蒋照例起来准备早点,却发生了惨剧。他在拎起热豆浆的桶时,因桶的把手突然断裂,致桶内的热豆浆倾倒在身上。经诊断,四肢和臀部被烫伤,创面总面积约25%。在武警上海总队医院治疗后于11月26日出院。住院期间,各项费用均由秦先生支付。出院后今年2月9日,小蒋的吃、住均由秦先生负责。
小蒋认为,秦先生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后,对其他赔偿事宜拒不协商,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获赔12万余元。秦先生辩称,小蒋受伤入院后,自己积极为其治疗,并支付了全部住院费用,出院后也是自己在照顾小蒋。已做到仁至义尽,现在没钱再赔。
2010年1月26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小蒋遭热液致四肢、臀部灼伤25%,瘢痕面积达体表16.5%,评定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的雇佣关系以及小蒋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已由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实,故秦先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秦先生关于除已支付款项,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关于小蒋诉请损失,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因小蒋受伤后必然导致精神上的创伤,引起痛苦等感受,综合损害后果和秦先生的过错程度及秦先生积极救治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000元。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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