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中心 | 鉴定法规 | 法医临床 | 林业物证 | 法医病理

文痕鉴定 | 医疗过错 | 亲子鉴定 | 鉴定知识 | 鉴定文书 | 经典案例 |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46号武夷国际城10栋2楼
联 系 人:颜先生
电话:0591-87276368 15306020364
传真:0591-87276368
E-mail:1691620703@qq.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送消息
您现在的位置: 中闽司法鉴定 >> 法医病理 >> 正文
青年被指杀人拘押八年四次被判死缓均重审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565    更新时间:2011/4/8
    8年多的时间里,南乐县青年胡电杰因故意杀人罪被4次判死缓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巨额经济损失。然而,4次判决均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发回重审。

  “一次次补充侦查,一次次判死缓。令人费解的是,凶器至今未找到,且案件侦破存在刑讯逼供嫌疑,当年的一个审案民警已因在其他案子中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被判刑7年!”10月26日上午,胡电杰的亲属、南乐县青年魏国省手持厚厚一沓判决书找到记者,称这一“蹊跷杀人案”如今面临着第5次判决,而胡电杰在看守所里已“生活”8年,其间多次致信省、市两级法院,称自己从未杀人。

  “此案当事人有罪供述、村民证言、物证及旁证齐全,虽凶器未找到,但并未排除胡电杰杀人可能!”参与此案侦破的南乐县公安局一名副局长称。

  □记者 陈伟 文图

  警方:他连杀一家三口

  翻开胡电杰故意杀人的多份判决书,作为国家公诉机关的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相同——

  2001年秋,30岁的南乐县张果屯乡赵胡行村村民胡电杰与同村妇女郭瑞英发生不正当关系后,郭曾多次要求胡去其家,胡怕长期交往被人发现,为摆脱纠缠,遂起了杀郭的念头。

  2002年3月4日晚,胡电杰携带刀子先到本村一村民家中打麻将,夜11时许,胡翻墙进入郭瑞英家中,将房门用肩膀撞开,与郭进行了简短对话后,抽出刀子刺割郭颈部,将其杀死,又将郭的女儿、儿子二人扼颈杀死。

  胡电杰怕三人死后眼里留下自己的影像,又用尖刀将三具尸体的眼球全部扎破,后又用钥匙打开堂屋门锁,将院内电话线、电灯线挑断,翻墙跳出后,用锁锁住外门。

  为掩盖罪行,胡电杰将其上衣袖口处带有血迹的地方剪破焚烧,将刀子的塑料把烧掉,将刀头扔到村东麦田一机井内。

  “事发后,因此案影响巨大,南乐县公安机关迅速介入,经多方取证,最终锁定胡电杰为杀人凶手。”南乐县公安局一名副局长称,胡电杰落网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刑事拘留后,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公安机关曾将其在县城游街示众。因在短时间内成功破案,南乐县委对破案有功人员披红戴花,并予以一定奖励。

  翻供:自称被屈打成招

  在看守所内,胡电杰突然翻供,称自己从未杀人,所供述的杀人经过是在民警王文芳等人对自己不间断殴打中按照提示编造的,自己手腕上至今留有伤疤。

  胡电杰在一份为自己鸣冤的材料中写道,案发次日下午两三点时,死者被人发现,听到消息后,胡电杰赶到现场,因与死者丈夫胡闻广(化名)属堂兄弟,胡电杰跑前跑后,并帮助守护现场七天七夜。3月20日早晨8时许,南乐县民警让胡电杰去走脚印,折腾了一整天,直到晚上6时许才停下。在一房内,南乐县公安局一负责人称,说吧,不老实就铐走,之后胡电杰被用衣服盖头带到了县看守所内,戴上手铐、脚镣后不让休息。两天后,胡电杰又被带到南乐县公安局三楼一房内,让其跪在地上,民警王文芳等人边问边打,打耳光、扎马步、跪棍、用棍打手指头等,胡电杰手腕被一民警跺伤。因胡电杰称自己未杀人,民警称:不承认就揍死你。

  审讯中,胡电杰被告知,其父母也被抓来,正在挨打。3月23日晚,因害怕自己和父母被打死,胡电杰开始根据王文芳的提示编造口供,后又根据民警在公安局稿纸上所画刀子编造持刀杀人过程。两天后,被刑事拘留的胡电杰被押到南乐县城大街上游街示众,晚上继续按民警提示编造口供,数日内,胡电杰几乎每天都要挨打。4月中旬,因害怕再挨打,胡电杰在口供上按下自己的手印。之后,胡电杰被检察机关宣布批准逮捕。

  当年5月至7月,胡电杰多次对前来提审的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称,自己并非杀人者,所有供述是编造的,但无人理睬。当年7月底,濮阳市检察机关对胡电杰故意杀人案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死刑缓期执行

  经审理,当庭质证,濮阳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胡电杰杀人案进行证据认定,初步认定证据有:

  一、同村4名村民及胡电杰父母证言,证明胡电杰事发当晚打麻将及离麻将场时间、到家时间,证明胡电杰有作案时间。

  二、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被害人位置、部分物品(凳子、脸盆、湿毛巾)的位置、出入口墙壁蹬踩痕迹、院门上锁情况、电线及电话线被割断位置与胡电杰供述基本一致。

  三、尸检报告记载的尸体情况及鉴定结论确定的死亡原因与胡电杰供述作案手段相吻合。

  四、从中心现场墙外提取的脚印,经鉴定系胡电杰所留。

  五、提取胡电杰有罪供述作案用同类刀子一把,经侦查实验,此类刀可形成被害人眼部伤。

  六、在据胡电杰交代的地点所提取的燃烧残片与提取的同类刀把均为聚乙烯塑料。

  七、提取的胡电杰夹克衫,经鉴定袖口烧灼痕迹,与胡电杰供述相吻合。

  八、鉴定人、南乐县公安局民警王文芳当庭证明,其保留的现场小划痕与胡电杰供述的在院东南角的小划痕一致,王文芳确认胡电杰就是真正的杀人凶手。

  根据以上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胡电杰有犯罪动机,具备作案时间,在侦查阶段作过多次详细供述,对胡电杰的“原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辩解不予采信,对胡电杰的辩护律师所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

  2003年10月15日,濮阳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电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42321元。

  案件:4次判决4次重审

  胡电杰和附带民事诉讼人胡闻广均不服,均提出上诉。胡电杰要求改判无罪,胡闻广认为民事赔偿少,要求判决胡电杰死刑。

  2004年2月26日,省高院做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当年5月26日,濮阳市中院做出与第一次内容基本相同的判决。

  2004年12月13日,省高院第二次下达裁定书,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重新审理中,在补充侦查笔录中,警方根据胡电杰所供称“作案后先把刀子放在院门南侧的水道眼里”,经勘查发现,水道眼内放有一砖,将砖抽出,砖上有放过东西的痕迹。

  同时,死者爱人证明,曾见过胡电杰躺在郭瑞英床上,自己春节回家捎回的黄色录像带交给郭瑞英,并叮嘱放好别外借,结果郭把带子借给胡电杰。此外,经心理测试报告证实,胡电杰有说谎反应,不排除其作案可能。

  据此,2006年10月24日,濮阳市中院第三次作出判决,胡电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19万余元。

  对此判决,胡电杰与胡闻广仍不服。胡电杰仍称自己被冤枉,而胡闻广认为应判处胡电杰死刑立即执行,两人均再次提出上诉。2007年10月16日,省高院第三次作出裁定,依旧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判决,继续发回重审。

  2009年3月25日,濮阳市中院作出了与第三次内容相同的判决。胡电杰与胡闻广仍以同样理由提起上诉,同年8月10日,省高院第四次作出裁定,再次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再次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去年年底,此案再次不公开开庭审理。濮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负责人称,经补充侦查,从整个证据链条看,公安机关倾向于胡电杰杀人事实成立,补充侦查报告已递交公诉机关。

  采访中,濮阳市中院一名负责人称,对此案,法院非常慎重,预计近期将进行第5次判决。

  民警: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2008年10月,在看守所内羁押的胡电杰听说民警王文芳被判刑7年,原因是使用暴力刑讯逼供致他人死亡。在看守所内,胡电杰多次给省、市法院及父母写信,一再说明自己并未杀人,请求无罪释放。

  在看守所,胡电杰写了一份材料称,事发当晚,他和一名村民一起去另一名村民家打麻将,一直打到内黄电视台播放的电视剧《黑洞》结束还没散场,之后,母亲来叫他回家,在又打完最后一圈麻将后,几人各自回家,到家时,村民胡胜(化名)在家等,两人说了一会儿话,他看手表差10分不到12时,睡后,胡胜继续与母亲说话,自己根本无作案时间。

  胡电杰称,被带走后,办案民警王文芳等人对自己进行了6天6夜的刑讯逼供。针对证人证言,胡电杰称,自己从未躺在死者床上,更未向死者借过“黄带”。现场勘查记载物品及作案手段、过程等都是王文芳提示着编造的。其中,自己供述夹克衫剪了一个洞,事实是,夹克衫买了好几年了,洞是磨破的,烧灼痕迹是冬天出车时经常用玉米秆烤发动机造成的。

  律师:称真凶另有其人

  对此案,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先坤辩护称,判决胡电杰故意杀人罪无有效证据支持。

  经查,胡电杰无任何前科、劣迹,品行良好,被害人作风正派,在村里有口皆碑,胡电杰与死者郭瑞英之间发生不正当关系无任何证据。如两人有关系,无须采取翻墙这种费时、费力又容易留下痕迹、被发现的作案方法。此外,证明胡电杰有作案时间的4份证人证言存在重大矛盾,不能认定。

  同时,现场勘查笔录存在重大问题。首先根据水道大小,胡电杰不可能在该水道眼内有效地藏匿凶器。其次是公安机关在村外的荒地里搜寻到两个塑料残片,并据此认定系胡电杰丢弃。再次是现场勘查发现“茶几下面有一个脸盆,盆中有一些水”,而胡电杰供述杀人后在水盆里洗了刀和手,但现场勘查并未发现盆里有血水,故证据间存在矛盾。

  更重要的是,在现场勘查中发现有一个烟头,此烟头侦查机关报送公安部进行DNA检测,证明并非胡电杰所留,而是另外一男性所留,此鉴定书证明真凶另有其人。

  而根据尸检报告,被害人颈部创伤十余处,系左侧颈总动脉离断导致大出血死亡。如胡电杰供述的作案手法,不可能在右袖口处只沾上一滴血。

  “最关键的杀人凶器至今未起获,这一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充分说明了胡电杰确非真凶。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当直接判处胡电杰无罪,至于真正凶手,应重新侦查,让凶手早日落网。”曹先坤称。来源:大河报

信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条信息:

  • 下一条信息:
  • 2012-2023 版权所有 @ 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
    http://www.fzsfjd.com Email:1691620703@qq.com 闽ICP备09023914号-10
    联系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46号武夷国际城10栋2楼 联系人:颜先生 电话:0591-87276368 15306020364 传真:0591-87276368